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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3-07-07 10:48:3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首页-万邦注册-万邦登录-【官网招商】招商q+95270595赵某在河南省偃师市xx村享有一处合法宅基地,2019年,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。

  征收过程中,市政府违法强拆了赵某的房屋,其强拆行为已被洛阳市中院确认违法。之后,赵某向市政府提起赔偿申请,市政府作出《行政赔偿决定书》,但赔偿金额远低于赵某遭受的损失。

  2020年,赵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。诉讼中,赵某指出市政府在强拆过程中,几乎毁损了其全部家具,但却没有对此进行相应赔偿,房屋赔偿款中也遗漏了装修等费用。而且市政府作出的《行政赔偿决定书》几乎照搬了之前的《补偿安置协议》,明显违背了赔偿不应该低于补偿的法律原则。

  2.拆迁时,赵某在拆迁现场且房屋已腾空,赵某要求的赔偿被毁坏掩埋的家具,并没有提出证据支持,也没有事实、法律依据。

  1. 市政府对赵某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,理应做出赔偿。依据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,市政府不能照搬《安置补偿协议》作出赔偿。

  2. 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,在行政赔偿案件中,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,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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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案中,市政府违反正当程序,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,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,鼎汇2娱乐而市政府也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室内物品实际损失金额。因此,依据最高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,本院依据生活常识等,基于公平原则对赵某家具、装修等损失给予赔偿一万一千元。

  2.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赵某搬家费八百元元、装修损失一万元、被损坏掩埋家庭财产损失一千元,过渡费按每月两千元的标准赔偿,自赵某房屋被拆除之日起,至赵某在新房中安置完毕时止。

  拆迁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容易忽视的细节,蓝秦律师提醒您,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,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鼎汇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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